吴立保、吴晖:数字时代的大学治理:理论逻辑、现实挑战及其实施策略-casino filipino
一、数字时代大学治理的理论逻辑
(一)数字时代大学治理的内涵及特征
关于什么是数字时代,至今并没有形成共识,与之交叠的概念包括信息时代、“互联网 ”时代、数智时代等。不过,从数字时代下数字技术本身的革新发展、外在表现及影响后果出发,可以认为,数字时代指的是一种总体性的社会走向,强调的是以数字方式收集存储、分析分享信息的数字技术在社会中的广为普及和渗透。数字时代的大学治理主要依靠数字技术的加持来实现。
从数字技术参与大学治理的发展历程来说,出现了“数据治理”“依数治理”“循数治理”“数据赋能”“技术治理”等多种治理模式。但从这些模式所论及的具体内容来看,本质上都是对大学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处理或是以数据为手段达成大学治理的目标。
具体来说,数字技术参与大学治理旨在对数据进行采集、整合和管理,或是依据数据实现对大学的现代化治理,为大学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全面、科学、精细的管理与决策。但从它们的不同特征来区分,数字技术的参与大致可以分为“作为对象”“作为机制”“作为手段”三个层面。
“作为对象”指的是对大学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搜集、贮存、处理,并未真正将数据运用到大学治理的过程中去,实则并未发挥数字技术的功用。
“作为机制”是指将数字技术作为一个“决策者”,数字技术能“决定如何做决定”,能确定治理的具体事务以及如何做决策等。“数据治理”“依数治理”“循数治理”等治理模式都属于这个范畴。例如,“数据治理”指围绕数据采集、挖掘和使用的行动集合,而“依数治理”“循数治理”则是将数据作为证据,从数据视角对大学治理事务进行决策,以实现大学治理模式创新。这些模式虽然概念不同,但都是将数据作为治理决策的中心,重在强调数据的重要性。可见,不管是“作为对象”还是“作为机制”,数字技术参与大学治理的重点仍在于“数据”,不在于“人”。
将数字技术“作为手段”则是指利用整个大学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实现大学治理从经验式管理到科学治理的转变。“数据赋能”“技术治理”等治理模式便是如此,这些治理模式重在治理本身,是以“人的治理”为核心,决策者以数据为手段去发现、分析和解决大学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例如,“数据赋能”不仅仅指代对海量数据的处理或运用大数据技术,还泛指运用数字技术背后的“算法”和“数据基础”来促进大学治理的变革与创新。因此,我们可以洞见数字技术具有的可采集、可分析、可决策、可依据等特征,这些特征是数字技术融入大学治理的理论逻辑基础,但这些特征仅仅作为大学治理过程的服务者,数字时代的大学治理核心应实现数据到人的转变。在数字时代,数字技术参与大学治理不应仅考虑对数据的分析与依赖,还应以数据为工具,提升大学的现代化治理能力。
(二)数字技术对大学治理的影响
根据摩尔定律,数字技术变革的指数速度已经超过了社会、政治和许多经济机构的适应能力。数字技术作为大学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和主导话语,助推了大学治理的现代化发展。
从运作逻辑分析,数字技术对大学治理的影响变革遵循着将数字技术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利用所具有的可采集、可分析等特征提升大学治理能力水平的内在逻辑。在数字技术与大学治理耦合的过程中,学校、政府及社会组织等作为大学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决策主体,通过大学治理过程中的协作与配合促进大学治理能力的提升。在大学治理中,数字技术则作为一种手段,为治理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精细、科学的参考与依据。
具体而言,对治理理念来说,数字技术应坚持以“人”为中心,以“数据”为手段。数字时代的大学治理不能只关注技术导向,还要关注以人为中心;不能只关注技术层面,还要关注人与技术的整合;不能只关注“提升效率”,更要关注治理体系的系统变革。将数字技术作为工具嵌入大学治理过程,进而实现从传统治理向数字驱动治理理念的转变。
对治理主体来说,数字技术的出现驱动大学治理从单一管理走向多元共治。大学治理的转型,是要求政府部门从传统的“管理者”转向现代的“服务者”。数字技术的出现及实际过程中的多向运行强化了大学治理对政府、大学、公众等不同主体的依存关系,转变了传统大学治理中政府“包办”的治理方式,使得其他主体成为大学治理的重要参与者。
对治理工具来说,数字技术赋能大学治理由经验主导走向数据驱动。不同于以往经验式的主观决断,将数字技术作为治理工具,可以挖掘、分析和处理多个治理主体产生的数据,实现数据的动态流通与互享,规避各种由数据流通产生的风险问题。基于数字技术的决策可以提升师生的教与学的质量、调配和规划大学的资源、协助和预判顶层设计,从而实现科学决策。
可见,数字时代的大学治理并非仅仅通过数据的简单处理赋予大学相应的现代化治理能力,而是借力数字技术的特有效用,将学校、政府、社会等作为大学治理的多元主体,对大学治理的理念、模式、动力等进行再创新,进而促进治理目标的达成。
二、数字时代大学治理的现实挑战(略)
三、数字时代大学治理的实施策略
(一)以“人”为中心,树立人本治理理念
提数字技术固然为大学治理提供了便利,但由此带来的工具理性易对大学治理的价值理性造成反向冲击。因而,在大学治理中应遵循以“人”为中心的人本治理理念,这更契合大学治理本身对人的发展的本质追求。如何消解大学治理弥漫的工具理性气氛,从政府及学校行政部门来说,在制订相关政策、措施来治理具体事务时,不能将大学组织及师生成员当成纯粹的治理对象,而应充分尊重各个组织及成员的主体性及价值体现。“政府治理不能使复杂的社会简单化,治理的本质在于主体的博弈和互动过程,达成主体之间的共识和有序,而不是博弈的形式与技术。”政府及学校行政部门应将“人为本、技为器”的价值理念通过各种活动的开展或任务的布置逐步渗透到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中去,使其作为大学的文化理念扎根于各个成员内心之中。
从院系部门来说,在关注数字技术应用于内部治理的同时,更要关注师生等主体的核心价值观及情感交流的影响。例如,在利用数字平台收集师生意见的同时,可以聘任管理人员对这些意见及时进行反馈,以提升师生对学校内部治理的参与感等。通过“人机结合”的治理模式为“人际沟通”服务,实现对数字技术工具理性的超越。
另外,针对数字技术参与大学治理形成的各种碎片化信息,学校不应绝对依赖数据的分析与判断,而应借助以“人”为中心的各管理层面的协调合作,利用决策者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对这些碎片化信息进行整合、分析与判断,针对个案采取最佳的方案进行解决。在学校行政层面,作为决策者应主动学习相关数字技术,增强将数字信息整合分析的能力;在基层层面,可以利用平台进行数据的收集与整理,例如开发实施以数据为手段的学生评价工具等,从基层层面将各个部门的数据进行初步整合,以利于学校层面更快速、系统地获得数据,提升大学治理的效率。以“人”为中心是非机械化的决策方式,能够连续、统一地部署治理过程中的人力和物力,处理好院系部门、社会组织及公民团体的协作关系。
由此可见,大学治理的决策需要建立在挖掘数据的基础上,然而,数字技术提供的只是算法和学习规则,与人的行为与意志存在一定差异,大学治理真正的主体依然是人的操作、分析、判断及预测。只有坚持以人的主观能动性为主线,才能深层把握大学治理的内在规律,进行科学决策。
(二)加强平台建设,厘清治理主体权责
由于数字技术的前沿性,大学治理各主体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技术带来的整体性变革。从根本上说,尽管各个部门建立相关的数字平台加快了治理事务的处理速度和决策水平的提升,但依旧出现平台建设与主体治理不适配的情形。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平台建设,可以缓解治理主体权责不均衡的情况,厘清治理主体权责边界。
第一,构建网络化的协同治理平台,将政府权力分散化。在治理权力机构多中心化的态势下,在各个治理主体之间构建一个双向多维、多中心化的“网络化”治理模式,在政府层面引入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建立多元共治的治理机制。具体措施有:统一开发从政府到学校、社会的数据采集、存储、开发及应用于一体的系统;政府数字平台建设由关注微观事务转向关注教育公平维护、教育秩序建立等宏观事务等。《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提出要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相比以往政府、院校、社会等各主体之间存在的数据沟通不及时和阻滞的困境,构建并完善这样的数字平台有利于将大学治理的权力中枢由过往的政府主导逐步向大学、社会分散,形成协同合作的治理模式。
第二,建立院级等基层层面的数字化平台,形成“观念性权力”。“数字化生存之所以能让我们的未来不同于现在,完全是因为它容易进入、具备流动性以及引发变迁的能力,据此,人们将找到新的希望和尊严”。在校院两级的管理体制下,院级等基层向下扎根,积极听取师生意见,可以形成一种“观念性权力”,即以院级层面的基层观念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倒逼学校行政层面自上而下的决策权,从而改变学校权力上收的治理局面。在基层数字化平台建设方面,俄罗斯提出在2024年前建立师生均可使用的基础设施和数字平台,法国也动用大量资金用于学校信息化平台建设。
第三,建立第三方信息平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建立以社会为中心的第三方信息平台,积极组织并回应多元化社会力量的参与,将社会企业、民众组织等治理主体碎片化、诉求差异化的意见融入协同治理平台,从而改变社会公众等主体权力“悬浮”的状态,利用第三方平台形成实质性的权力。唯有如此,才能逐步分散以政府或高校行政部门为中心的权力集中点,优化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范围,厘清治理主体权责边界。
(三)完善监管机制,规避数据治理风险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提升大学治理能力的同时也引发了治理主体隐私被侵害、数据泄露等风险。实行科学的监管机制,有助于规避数字技术参与大学治理过程中的数据风险问题。
首先,对于数据重复、失真等问题可采取软性监管措施。在完善现有数字平台对数据的采集、存储等功能的同时,建立数据的监管机制系统,对数据流通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和质量评价,消除由于数字技术治理去中心化导致的数据重复、失真现象。例如,数字平台的监管系统可以摒弃重复、无用的数据,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及时纠错与审查,激发平台建设的积极性,形成标准规范的数字技术平台生态体系。然而,通过数字监管系统进行实时监管只能对一部分数据进行过滤和处理,数字技术的本质还是一个“人机结合”的联结体,只靠平台进行治理难免陷入工具理性的桎梏。因而,可以特别设置有专业人才的数字化管理部门来进行监管。具体而言,可以从大学内部挖掘专业人才形成专业的团队帮助大学收集信息空间的意见和想法,在为大学治理提供参考信息的同时树立大学的社会形象。在此做法下,既可以借助信息空间及时澄清事实真相,又可以防止网络舆论走向失控,进而从容面对治理过程中的各种危机事件。
其次,对于数据泄露与滥用、信息窃取等问题可以借助制度、规范等硬性措施来进行监管,为治理过程提供法制化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要加大对数字casino filipino的版权、个人隐私等保护力度”。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为技术研发主体、经营主体、使用主体等提供共同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规范。我们认为, 数字技术参与大学治理应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等一般法治要求的情况下使数字技术治理更加规范化与制度化。目前西方大学治理一般包括公共监督和董事会制度、大学教职治理制度、行政领导制度等。可见,大学治理的监管机制可以涉及学校行政、院系层面、社会组织等。当主体隐私受到侵害或数据信息遭到泄露与滥用时,行政部门或相关数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或规范,对治理过程的数据收集、处理等环节进行监管,这是维护治理主体数据安全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略)
(来源:《江苏高教》2024年第4期,2024年4月5日,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