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审核评估来临,什么是好的教育评估仍值得深思-casino filipino
教育评估事关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有什么样的评估指挥棒,就有什么样的办学导向。因此,“好的教育评估”成为审视高等教育评估实践的价值尺度,新一轮审核评估开展以来,审核评估究竟要如何开展、高校要如何迎评等问题受到各高校广泛关注,如何妥善实施评估对于高校与政府来说都至关重要。今天一读分享一篇来自方略研究院日本研究分站研究员撰写的一篇文章。该文聚焦日本面向国立大学法人的中期目标评价,以日本文部科学省官方公布的相关政策文件等一手资料为基础,系统性梳理日本大学评价体系是如何扎根于原有的教育生态体系,在其全局性视野的引导下协助大学辩证地完成质量提升工作,希望能为读者带来启发。
日本的大学评价体系从初步启动(1991)发展至今已有30余年,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文部科学省 (mext) 通过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于2004年开始在全国全面开展的,在每个财政年度和每个中期目标期间(6 年)对国立大学法人和大学共同利用机关法人的业务运营进行的评价。日本文部科学省在充分尊重各法人的自主性,自律性和各自教育研究领域的专业性为前提下,通过对中期目标以及中期计划达成情况的评价来实现各法人在教育研究,经营管理等各维度实现质的提升,并敦促其履行向社会的信息公示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在分析大学评价体系是以何种机制促进大学等在业务运营和教育研究的质量提升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整个大学评价体系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而是为了整合各方面资源,站在全局性的高度上优化组织运营、教育质量提升而诞生的产物。
过往的相关调研一般较多聚焦于分析评价体系的程序和结构,对程序与结构提供动力的系统研究则比较少,而评价体系需要结合动力系统才能推动项目前进并发挥其促进质量提升的功能。因此,大学评价体系对于促进大学业务运营质量提升的机制需要整个教育体系生态的合力才能发挥效果。
基于以上考量,本文将聚焦于面向国立大学法人的中期目标评价,以日本文部科学省官方公布的相关政策文件等一手资料为基础,先简明扼要的梳理评价体系的演进历史脉络,分析评价体系中具体项目的设置依据,从而梳理清楚在整个教育体系中,涉及组织结构改革的重点项目发展演进状态、实施的动力来源,以及趋势和道路。进而系统性理解日本大学评价体系是如何扎根于原有的教育生态体系,在其全局性视野的引导下协助大学辩证完成质量提升工作。
01大学评价体系演化的历史脉络(1991-2021)
在中期目标评价全面启动的13年前(1991),文部科学省就开始了大学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价的建设并推动其义务化,在1999年进一步修改大学办学基本章程,推动大学将检查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开始引导第三方评价进场,随后在2002年将上述内容正式整合进学校教育法,并自2004年起正式开始中期目标评价。
以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为核心的大学质量保证体系在其建设伊始就布局内置了尽量减少国家层面的干预,逐步引导大学走向自主自治,以及可以逐步完善周期性评价大学组织运营和教育研究活动的体系建设。
因而在2010年第一期中期目标评价结束后,整个体系能够快速根据反馈做出反应,着手去除过于形式化的评价项目,在确保评价体系效率性的同时,改良质量保证体系使之能切实引导其中利于教育研究活动的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2016年开始,继续修改教育法条文,完善大学评价体系,追加引进如图一所示的大学自律化监督机构,在各法人对重点项目实施的自我检查和评价的基础上,认证第三方评价机构再对大学评价基准和评价方法、组织运营状况等的自评自查,督促信息公示以改善评价的质量,并据此分配运营费用补助。文部省会在宏观层面上做出指示,在具体操作和评价基准上做出解释,从而最大化促进高校和第三方机构释放评估活力,避免出现情报调研与公开不充分,评价体系过于复杂冗余等引起质量保障措施混乱的问题。
图一 由内部质保证,认证评价和评价结果的社会公示三部分组成的质量保证体系
从横跨20余年(1991-2016)迭代优化的历史过程来看,整个评价体系的发展阶段大致包括大学自我评价全面实行,第三方评价全面实行,中期目标评价启动,评价项目精简化,“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的导入等几个标志性事件,整个过程中与机制改革还配套伴随着组织运营的整合和持续优化。
02国立大学法人评价-中期目标评价的组织和构成(2004-2021)
1. 中期目标评价的实施组织
国立大学法人(共86法人)和大学共同利用机关法人(共4法人)(以下简称“国立大学法人等”)除了会在每事业年度接受年度评价之外,还会接受文部科学省的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法人评价委员会”)对其中期目标期间(6年)业务运营的实绩的相关评价。
在业务运营的实绩中,对于教育研究状况的评价(以下简称“教育研究评价”),由于需要基于专业的观点执行非常细致的评价,根据国立法人大学法第31条第1项,法人评价委员会会授权委托“独立行政法人大学改革支援-学位授予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实施这项的评价,并且法人评价委员会会尊重这个评价结果。
2. 中期目标评价的主要构成
国立大学法人的中期目标评价迄今已经完整地执行了三轮(第一期2004-2009,第二期2010-2015,第三期2016-2021)。以第三期中期目标评价为例,通过横精简改良之后其整体构架演化成了图二的形式。如图所示,各国立大学法人按要求制作业务成绩报告书并提交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报告书中包括被看作主要评价对象的教育研究、业务运营、财务改善、自我检查、信息提供等各部分,各国立大学法人须在罗列中期目标及其相对应的中期计划的基础上,详细说明具体采取的措施和实际取得的成果等,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再向国立法人大学评价委员会和大学改革支援学位授予机构提交业绩报告书、教育研究领域的现状调查表和中期目标达成状况报告书。
这些报告书、调查表作为大学自我评价最重要的参考资料,会展现涉及大学各方面现状、目标、质量提升情况等尽可能详细的细节,委员会和机构再基于各学校提交的参考资料同时参照各大学的特性,分别做出对应的中期目标相关的全面业绩评价、教育研究领域的现状分析和达成状况评价。评价委员会强调评估结果仅表示各国立大学法人完成中期目标的情况,法人之间无法进行相互比较[3]。另外,在进行具体研究时,通常是国立法人大学提供的报告书可以给出更为详细的评价项目的具体计划、实施细节。
图二 第三期中期目标评价期间评价的整体构造与框架
03东京工业大第3期中期目标评价案例分析
以第3期中期目标评价结算年份的评价为例,东京工业大学向各评价机构提交的第3期目标期间的实绩报告书,中期计划达成报告书和教育、研究现状调查表。
实绩报告书中会将大学法人作为整体看待,将中期计划执行情况分为业务运营-财务内容和研究教育-质量提升两个大项,再进一步将每个大项分为若干个中项、小项以尽可能全面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依据实绩报告书制作的中期目标期间总体业务评价则会依据小项的执行情况等依次累积计分,最后得出大项的分数,从而将评价的好坏以数字的形式展现出来。
现状调查-现状分析则分为教育水平、研究水平以及各自的质量提高水平三个部分对各个研究科-学部分开进行调研-分析。教育水平和研究水平会对照着学部-研究科等的教育研究目的,来判断学部-研究科的教育研究活动和相关成果。而质量提升程度则会对比分析上一期中期目标评价结束时和此轮评价中展现的水准来进行判断。
在达成状况报告书-达成状况评价中,则会结合中期目标记载事项,对教育研究等质量提升的相关目标、教育研究相关的中期目标的达成情况以及中期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在此过程中,围绕着中期计划中列出的举措是否发挥作用、中期目标期间的研究质量是否有所提高或者是否保持了高质量这些要点,结合现状分析结果进行综合性的评价。
本调研将东京工业大学第三期中期目标评价的实绩报告书作为实际案例,以深度挖掘其中一类中项的立项依据,通过找到立项和项目实施的动力来源,来分析中期目标评价在整个日本生态体系中发挥质量提升机制的方式。
结合大学评价委员会的要求在提前设计好的结构性表格中按以下顺序对学校全方位的情报进行报告:1.学校在中期目标期间的组织架构变化记录。2.按学校办学愿景的条目分类对学校已完成或在进程中的实绩进行描述性和量化分析并茂的整体性介绍。3.作为重点国立大学法人的特别目标和相关报告。4.围绕业务运营-财务内容与教育研究按大项,中项,小项的结构进行由简到详,由总入微的体系化汇报。5.学校基础信息。
其中实绩报告书中由大项,中项,小项组成的结构性表格对学校的重点业务进行了由详实的数据和描述性语言支撑,因而成果可经各种渠道回溯审查、进行交叉验证、纵向对比,需要重点观察的高权重项目还可以通过现场调查、汇报等方式进一步公示项目进度的细节。
结构性表格经精简提炼后大体上如下表所示 :
同一层次的各大学都会按类似的方式分类大项、中项,对于小项各大学则有相对自由的设立裁量权,再将各中期目标相关的小项有机的归纳整理进对应的大项-中项中。同时尽管在本文没有详细展开,实绩报告书在时间节点、资金调配、达成协议、人员配置、案件处理数量等细节做到了尽可能的量化,对新设项目和特记事项则做到了尽量容易理解且具体可追溯的描述,这样可以利于优化后期的评价工作的效率、效费比和可验证性。在此表中可以看到,东工大对于业务运营和教育研究的重大改革(重点中项)必会配套相应的组织、体制改革,以使得上下资源都可以向改革方向更好的流动。而这种快速改革的能力与积极拥抱改革的态度正与大学享有充分自治权从而能由面到点的、化整为零的快速响应各方需求的初衷相呼应,反过来说这种能够积极拥抱变革的内生动力的主要源头必然可以追溯到日本大学法人化带来的自主管理权。
中期目标评价的项目设置主要分为两大类型:1.和大学法人改革相关的前瞻性项目,2.和大学设置基准相关的基准性项目。对于前瞻性项目的设立依据,还是以东工大实绩报告书为例,在业务运营的第一个中项下辖的小项中有president-provost制,经营协议会等这些对改善组织架构,优化决策管理方面具有引导性的方向性项目,其参考的设立依据可以在第3期开始前两年颁布的“大学自治强化”政策中直接找到对应的条目,该政策的合法性又来源于《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和国立大学法人法施行规则部分修订的省令》等与相关法律修订相关的行政指令。而这些行政指令又可以追朔到各其他省厅对日本国情进行分析得到的***、报告书或者对应上级法律的支持。以这种方式,国立大学法人自治改革这个政策结合中期目标评价在符号系统中的得到了完整的立案-执行通路,使得政策的执行具有完备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样的在对于教育研究等相关的中项中,比如设立交叉领域硕博人才培养的卓越教育研究院,又比如加大力度促进地方协作研究的相关评价项目都可以纵向的找到政策的扶持和修订法的支撑。
如下图三所示,整个机构对符号系统产生推动的启动顺序是:隶属文部科学省的中央大学审议会大学分科会、中央教育审议会大学分科会会定期以具体政策为主题收集整理资料制作《审议总结》一文,为了进一步推进相关政策,文部省可以基于此文向国会提交《学校教育法以及国立大学法人法的部分法律修订案》,参议院文教科学委員会会对法律修订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改正法的通过与否。改正法通过后,就可以发布“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和国立大学法人法施行规则部分修订的行政命令”,从而得到大学法人改革相关的具体项目设计依据。
由此观之,法律修订-政策制定-项目执行-评价体系-大学的质量提升,这一套系统的运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具有推动力和反馈作用的闭环结构,由上至下的看,法律保证政策实施的动力来源,政策指导评价体系的实施与优化,评价体系督促质量提升系统自主运转,反过来由下对上又可以逐级形成层次分明的反馈。这样一来整个配套的宏观生态体系便可以如滚筒一般的逐级交替,相互推动向前发展,形成良好的循环。
图三涉及大学自治的教育-经营的相关法之间的层级关系
04总结与思考
首先《国立大学法人化后的现状和课题中期总结(2010)》 的官方总结里明确提到:
1.通过国立大学的法人化,文部科学大臣虽然可以确定各个国立大学法人教育和研究的基本理念,以及能将为了实现这些理念的长期目标可视化的中期目标,但是从考虑教育研究的特征的话,由于需要熟悉专业领域和学校特色的专家深度参与评价,往往需要考虑对象法人本身的意见。
2.因为涉及评估,评估的文书工作复杂且效费比低,难以在短时间跨度里内评估大学的教育成果,因此不敢制定远大的目标和计划。除了国立大学法人的评价外,还开展了基于学校教育法的认定评价、各种竞争性基金的研究成果评价、校内教职工的业绩评价等各种评价多重的叠加在一起,指责其负担过重的人也不是少数。此外,还有意见认为,在中期目标期间,应该要灵活地重新审视修正目标。
考虑到国立大学法人的评价较为复杂,文部科学省要求各法人在第2期中期目标-中期计划中精选一些项目(由第1期平均190.5项降到了74.1项)来进行评价的简化。此外,根据评价的类型,将认证评价中使用的材料活用于国立大学法人评价也利于精简重复的评价项目。该文文末表示,在未来继续推动精简化依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同样在《国立大学法人化后的现状和课题中期总结(2010)》中还广泛采集,听取了来自国民,精英群体,国立大学法人等相关者对第一期中期目标评价的意见,除了有评价过于繁重的反映外,其他几个比较主要的担忧来源于:1.面向社会的信息公示是否真正起到了相应的效果,该如何评价这一效果;2.实在难以量化的项目是评分势必会受主观影响,该如何减小影响。
在《国立大学法人化后的现状和课题中期总结(2010)》[6] 一文中还的确清晰的提到了学校法人化是国立大学法人评价的前置条件,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属于国立大学法人化的一种制度运用形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思考:
1. 在尊重评价教育和研究的高门槛确实存在的前提下,要尽可能的降低理解的门槛以实现大学的教育研究对社会公示负责的目标,同时还要避免评价系统的形式化,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最大化的激活国立大学法人的有效自评,使之能行之有效的对自身负责。
2. 作为科技创新的先头阵地,大学需要在组织运营和教育研究上两头抓,才能使组织优化跟上教育研究的质量提升,进而紧跟时代发展的需要。但是考虑到法人化是一种包含政府监督的高度自治的模式,那么在我国将以什么样的形式完全激活大学自我评价将是一个需要集合政治,经济,学术等多个领域的智慧才有可能解决的课题。
3. 大学评价体系中高权重的项目应与反映国家战略,地方真实需求等的政策有机融合,一来可以达到政策实施情况集中管理,综合评分的效果,进一步提高行政资源运用效率。
作者 | 张瑞显,方略研究院日本研究分站研究员
来源 | 方略研究院